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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相关交易分
             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无外乎以下程式: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认企业债务移转、
             股权交易和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按
             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抑或原则上保持不变。此外,破产重整企业一旦符合适

             用条件,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
             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计税依据、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
             纳税。
                 2. 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作
             用,但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基本延续着固有的权利本位思想。行政许可式
             的税收减免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破坏了税收法定主义,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冗杂
             与低效,亦有碍于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健康运行。

                 (1)部分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
                 在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
             局已经注意到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特殊征税环境。税务部门虽已开始试图对破产
             重整企业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统一规定,但依旧

             局限于对契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个别税种制定相应的税务处理模式。契税
             与印花税是破产重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必然涉及的税种,但由于大多承受人或
             订立人与原有企业仅存在法律形式之差异,而并无实质区别,亦无财产发生实际
             移转,因而税务机关一般予以减免。同样,增值税对货物交易的增值额征税,营

             业税就企业取得的营业额课征,但由于资产重组活动中的合并、分立、出售、置
             换等行为并非实际产生增值额和营业额,因而税务机关一般也予以减免。另外,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但因破产重整企业深陷财务危机,生产活
             动停滞而难以发生利润或所得,故而税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对重整企业进行不同

             的税务处理。除此以外,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为散乱,缺乏应有的统一
             性规定或完整的税务处理模式。
                 (2)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冗杂与低效
                 已初步形成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性调整,并不能掩盖税务机关对破产重整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旧缺乏有效的规范化管理的事实。可以说,个案批复与通
             知回函仍是确定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因此亟待解决的问题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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