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61
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首先,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和债转股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后,原企
业土地、房屋权属尚未发生实质性移转的,免征或减征契税;其次,除企业因改
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直接免予贴花外,破产重整企业仅对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
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税;最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
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
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其
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调整
破产重整企业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在资产重组过程
中发生的其他税收是否依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一而足。破产重整企业除免
征印花税、契税和流转税外,还可依据不同的企业身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破产重整企业因其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别优惠,比如对于被撤销的
金融机构进行资产处置和清理活动,不予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
值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破产重整企业因其属于国
有资本而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中国联通、中信集团以及中国邮政在进
行资产重组与置换时均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三,信达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进行的收购、承接、管理和处置活动,免除一切税收。
(3)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
企业获得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础,而破产重整企业在深陷财务困境时,
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处于停滞状态,几乎难以获取利润继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
此同时,当重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其在进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
产收购、合并、分立之后,仍可就所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课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59 号),弥补了原税收法规的不足,明确了企业重组的
所得税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重组成本,从税收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予以
鼓励。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其实质是严格秉承所得课税的
原则,对企业重整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外,企
业重组依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来进行。其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对破产重整中的
·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