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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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有很多。一方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成为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
要参考。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重整企业大多为国有资本,且为自然垄断、
金融地产等特殊行业。因其重整计划具备涉案范围广、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关系
复杂、牵涉资产数额巨大、具有较强的地区影响力等因素,大多数企业由当地政
府或中央政府主动促成重整方案的实施,也就形成了“凡遇大案要案,税务机关
批复减免”的局面。各种照顾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虽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具有一定
促进作用,但也破坏了税收征管的内在制约机制,有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
的公平竞争。而对于其他非国有资本的民营企业而言,在遭遇财务困境亟需资产
重整、债务重组时,所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措施乏善可陈。使得本已承担社会
大量就业的中小企业因缺乏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破产重整计划受阻,影响了经济
发展的活力与社会的繁荣稳定。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缺乏效率,影响企业重整计划的顺利
进行。目前,“申请、请示、批准”仍是确定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重要途径和直接依据。中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类似破产重整活动的税收优惠问题有
所涉及,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合理,企业能否获得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
的个案批复。因此,对于努力把握重整时机的企业来说,税务部门烦琐且缓慢的
行政效率显然会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错失重整良机。即使地方政府积极
促成税务机关快速准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颇有违反税收法定主义之嫌,
有损良好税收环境之形成。与此同时,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相适应的逐级上报制
度反映出税收行政权力由中央集中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破产重整企业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性,延缓了破产重整计划的实施。此外,目前破产重整企
业能够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过于单一,仅限于减免税款和延期纳税,资产与债务
重组所能涉及的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和亏损结转抵补等扶
植性税收优惠措施尚未被税务机关广泛适用。
(三)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路径
1. 衔接税法和破产法理念
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首先要消除税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冲突,实现二
者之间的理念衔接。根据领域法学理论,传统的公私二分法理论已经极大地限制
了法学理论的发展,公私法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破产重整制度通过促进企业
再生,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国家涵养了充足的税源。由此可见,两者之间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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