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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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重整研究
可见,破产清算的税收债权相对固定,而破产重整期间的税收债权时刻发生变化,
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在重整计划议定期间依法进行灵活调整。此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体现为税收债权人所形成、报批和表决的税收减免计划,用以帮助困境企业
重建企业财务,实现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
①税收减免计划的法律原则
税收减免计划是税收债权人(即税务机关)在破产重整期间,依据税收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破产重整企业(即纳税人)减税和免税的税务处
理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82、84 条之规定,在破产重整期间,税务机关
作为税收债权人的代表,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对涉及税收减免
计划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税收债权人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参与
重整计划草案,使得破产重整企业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措施。破产法以公平偿债、
经济秩序为己任,因而设置债权人会议协商解决清偿事宜。但税收并非简单的债
权,而是代表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法之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肆意课征
和减免。因此,税收减免计划的会议表决机制难免有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依法稽
征原则之嫌,凸显了破产法与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价值差异。因此,需要
税务机关秉承平衡协调之理念,坚持税收正义原则,明确行政职权,依法裁定是
否对破产重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即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有税收减免职权的行政单位应以
职权范围为界限,通过行政决议的方式裁定是否通过税收减免计划,以此作为债
权人会议表决时的依据。
②税收减免计划的规则重铸
当前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
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
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前者属于裁量减免,后者属于法定减免,而破产重整中的税
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报批类减免,备案类减免因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而无须在债权
人会议中进行表决。首先,报批类税收减免计划的启动规则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
相一致,即由债务人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财
税机关享有此项职权。然而税权的集中行使虽恪守了依法稽征原则,但降低了行
政效率,容易贻误企业的重整时机,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相反,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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