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64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值目标是具有一致性且相得益彰的。第一,在破产重整中应以法院的司法权为主
导。在现行制度中,只有当税收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或者税收债权表决组通过破产
重整计划时,法院才可以强制通过破产重整计划。由此可见,税收债权表决组的
态度对于重整计划能否顺利通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此种制度安排应该进行调
整,否则行政权可能越俎代庖,不利于企业重整的进行。第二,税务部门应该对
自身进行正确定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主动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否具有破产
重整价值进行评估,构建统一性的规定和税务处理模式,而不是仅仅根据企业规
模、经济资产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三,将税收正义、量能课税原则
内化到税收政策制定及税款征收行为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优化税收政策,以
此配合企业重整司法程序的顺利进展。
2. 推动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化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立法制度的重要环节,虽然看似是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豁
免,但是实质上却是纳税人之间税负的重新分配,关乎纳税人的基本财产权利,
因此税收优惠的立法灵活性必须限定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内,其规范应该限制
在法律的正式渊源中。在当前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杂乱无章的状况下,想
要一蹴而就将其上升为法律的高度很有难度,第一步可先将部门规章作为破产重
整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主要形式。现行《立法法》虽然并没有完全承认“规章”
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范畴,但是已经对其进行了有益探索,将其纳入《立
法法》中以“参照适用”的方式加以调整,既将“规章”区别于规范立法的程序,
可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控制,从而又避免了随意性。因此,部门规章在立法程序上
比法律更加简易和灵活,可以有效实现税收优惠立法的灵活性和时效性目标,同
时规章又可以参照适用《立法法》的立法规范要求,使其在规范的程序下制定,
保证了立法的原则性和规范性要求。建议将列举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梳理,按照《立
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形式加以规范和完善。
3. 推动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化
(1)重整计划议定期间的税收优惠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重整企业虽陷入财务困境,但尚
有希望再生,营运价值与偿债能力仍然存在;而清算企业则已经资不抵债,明显
丧失了清偿能力。所以在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企业必须交由管理人接
管和处分,而破产重整企业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此
·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