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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关在确保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应当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理念,变被动
             审批为主动核查,在其审批权限内主动依职权对破产重整企业予以税收减免。这
             就要求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
             划分审批权限。在集中税权、强化税收刚性的同时,赋予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企

             业破产重整中适当的税收减免权和滞纳金减免权,是完全可行的。其次,税务部
             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拘泥于税收减免,宜适当扩充税收优惠措施的种类,灵活
             运用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
             税等其他方法,在丰富税收征管规则的同时保证税款不致无端流失。如美国财政

             部 1919 年规定,新股票计税基础等于原股票的成本,原持有人的股份没有实现
             的利得转变成新股份待实现的利得,这样对资本利得就不是免税,应税所得就可
             以递延到未来实现。再次,为防范滥用审批权限的风险,提高税收减免计划的审
             批效率,参与债权人会议或重整计划的税务人员应与审批部门的权限相分离,建

             立内部管理的防火墙机制。不同的税收有不同的代表机构,分别代表政府申报税
             收和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者应为债务人企业与审批者之间传递信息的纽带,并
             代表税务机关参与重整计划进行税收监督。最后,适当简化债权人会议涉税环节
             的表决规则,由税务机关派代表列席会议宣读税收减免计划的裁定及内容即可。

                 ③税收减免计划的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能够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
             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仅如此,强化破产重整中的纳税评估,能够及时判断税收
             减免计划的风险,影响企业税收筹划,降低重整计划的成本,减少重整过程中税

             收预期的不确定性。然而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目前的纳税评估
             并非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管理规定,属于税务机关的内
             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因此,今后在明晰纳税评估
             法律地位的同时,还应当对破产重整企业等重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尤其是减、

             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破产
             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管理与监控。
                 (2)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税收优惠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实施后进入执行阶段,其间发生的税收债权属于重

             整计划外的新生税收债权,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在重整计划外单列。经破产
             重整债权人会议讨论后的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已经确定了既有税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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