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85
第六章 企业破产和解研究
展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灵活度;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在人民法院、债
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了权利的分配和制衡,彼此的牵制构成和
完善了破产和解制度监督机制的完善。
七、破产和解的意义
第一,破产和解制度是一条成本较小的清理债务问题、化解债务危机的途径,
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历史上看,破产和解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弥补破产清
算制度的不足。对债权人而言,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所
支出的程序费用高昂,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巨大,这是债权人不愿意承受的;另
一方面,债务人遭遇破产清算,其商业信誉已荡然无存,此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变价处理,必将面临被廉价拍卖的损失,而这种损失最终将转嫁到债权人身上,
导致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的比例进一步降低。相反,破产和解成本较
低,债务人的财产又能避免无形的价值损耗,往往能够使债权人获得比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更多的清偿。
第二,破产和解制度可以使债务人避免因破产宣告带来的公私法上的限制,
从而有利于债务人的复苏和再生。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沦为破产人,其直接后果是
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受到公私法上的限制。对自然人债务人而言,其财产经破产
清算分配后,很难再有必要的财产从事新的事业或者恢复昔日的经营能力。而法
人债务人的财产一经破产清算分配,该法人便不复存在了。破产和解制度的出现
和适用不仅能使债务人摆脱因破产宣告而受到的诸多束缚,而且还会给债务人以
喘息之机,在客观上给债务人提供了一个重整旗鼓、东山再起的机会和条件。
第三,破产和解制度能够避免因债务人破产而发生的连锁反应,有利于整个
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破产和解制度创设的初衷就在于避免破产宣告给社会带来
消极的影响。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相互依存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在由众多市场主体结成的市场链条与网络中,其中
一个市场主体的破产,往往会导致整个市场运转发生阻塞和故障,由此给社会造
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破产和解制度犹如一剂良方,它可以激活一个垂死的市场主
体,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也避免了因企业破产倒闭而导致工人失
业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
·1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