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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第二节 企业破产和解程序




                 一、破产和解的程序


                 (一)和解的提起
                 破产和解可以分为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与开始后的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前
             的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于破产申请前主动向法院申请的和解,

             或者在法院驳回或申请人依法撤销破产申请后亦可提出和解。如果债权人和债务
             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和和解申请,那么法院只能受理和解申请,因为根据“和解

             优先原则”,这种和解程序具有排斥破产程序的效力。和解申请一经法院许可,
             债权人不得再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全体债权人必须参加此和解程序。破
             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

                 (二)和解的开始
                 和解的开始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做出。法院在接到

             和解申请以后,一般在法定期限内,对和解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
             大致包括法院对和解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适合等。法院
             对和解申请的实质审查则大概包括债务人是否具有和解原因,也就是破产原因;
             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和解障碍,即和解申请是在破产申请后或破产宣告后,或超

             过申请期,或同时存在重整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债务人和解申
             请的目的是逃避破产宣告,明显没有重建可能性,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或有确切

             事实表明,债务人对和解缺乏诚意;或和解的条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背了和
             解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法院都会驳回和解申请。
                 (三)和解的效力
                 一旦法院许可和解申请,便会产生和解程序开始的效力,对债务人、债权人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都会产生限制。和解开始的效力,发生
             于和解程序开始至和解成立或不成立时为止。法院裁定和解,债务人可以继续享

             有对财产和业务经营的处分权,但权力在行使时要受一些限制。和解申请经法院
             许可以后,对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就具有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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