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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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和解研究
(四)和解的成立
和解开始后,债务人至少要向法院提交三份文件,包括债务状况文件、债权
人名单和破产和解方案即和解协议草案。在性质上,和解方案属于要约,是债务
人通过法院向债权人提出的要约。和解方案的内容大致分为债务清偿延期一次性
进行、债务清偿延期分批进行和减少部分债务,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提供
担保。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一旦和解协议通过即和解成立,则对没
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和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同样生效。此后,债权人只
能等待或要求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来偿还债务而不能再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五)和解失败及后果
可能导致和解的失败的情况有四种:一是和解协议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是虽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认可。此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裁
定终止破产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三是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也
予以认可,但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此时由于和解协议没有强制
执行的效力,债权人不能要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而只能请求法院终
止和解,宣告其破产,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四是因债务人的欺诈
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和解债权人已经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
围内不予返还。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
力。这种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程序中止
和解协议一旦裁定认可,则应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和解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谓中止,是指破产程序
暂时停止,而不是永久性终结破产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破产程序才由中止转化为终结。
(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和解协议对全体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表现为限制其清偿权利的行
使。和解协议认可前成立的债权,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外,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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