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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债权、是否参加和解程序,无论其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否表决同意和解,均
受和解协议约束。自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起,由和解协议所议定的债权便转化
为和解债权,享有这种债权的主体称为和解债权人。和解债权人只能按照协议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受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之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出民事
执行申请。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协议效力的约束,可以行使权利。
(三)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协议使债务人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而转受和解协议的制约。此时债务
人重新取得了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为了履行和解协议。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签
订新的合同,并对财产加以利用和处分。当然这种利用和处分行为必须以不侵犯
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应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定期向其
报告。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并且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额外利益。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
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
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
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
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
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四)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
议的影响。也就是说,债权人仍可以随时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权利,
不受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时间影响。但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范围
是否受和解协议中的减免债务而减少,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争议。但根据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来讲,保证债务应予以同额减少。从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
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
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
主张应予支持”之规定来看,应该也是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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