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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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期间,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破产法意义上的撤销权

                  世界大多数国家在破产立法时,对于什么属于可以撤销的行为,一般采取的

              是抽象主义结合具体主义,即概括主义结合列举主义模式,德国破产法就采取这
              种模式。中国破产法对于可撤销行为的属性,采取了列举主义模式。具体体现在
              中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可撤销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行为,顾名思义,即受让人在取得破产债务人(破产企业)财

              产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给予破产债务人。这直接侵害了破产债权人等相关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各国破产法律均规定,不用考虑
              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主观心态是否存在恶意,属于当然可撤销的行为。中国破

              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偿转让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时,应当
              满足几个条件:①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转让财产行为时完全无偿的,受让人在获
              得该财产时,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给转让方;②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的时间
              段必须为破产案件在法院受理之前的 1 年之内,超出 1 年之外的无偿转让行为,

              不属于破产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③在行使无偿转让行为的破产撤销权时,不
              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主观恶意;④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应当对破产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承担举证义务,受让人如果要规避自己
              的返还义务,则应当证明自己所为的无偿受让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在法律规定的临

              界期限内。即受让人只需证明自己无偿受让财产时,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
              的一年之前,就足以抗辩。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行为

                  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行为的可撤销性,重点在于:存在交易行
              为,此种交易行为的交易价格明显背离市场价值(即破产债务人以明显高于市场
              价格买入相对人的财产或者破产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
              相对人),存在受让人获取超额利益,转让人利益严重受损,最终侵害其他债权

              人权益的可能。
                  如何正确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中国破产法以及相关破产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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