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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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费等;④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⑤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
             别清偿。

                 三、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素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
             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
             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

             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
             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
             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

             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
             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
             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
             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不是相应的对价,既可能是一粒芝麻和一个

             西瓜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个大西瓜和一个小西瓜的关系。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
             权利、赠予等。
                 其次,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
             期间。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

             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期间被称为临界期间。之所以有是否启动破产程序之分,
             是因为破产程序一旦启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即归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所占有、
             管理和控制,而破产债务人失去了占有、处分的权利,即使处分亦属无权处分,
             不发生物权效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破

             产程序开始前,因此只有对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有害行为的存续期间加以限制,
             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各国立法均规定有一定的临界期间,有的还根据不同的行为设置不同的期间,
             行为的危害性越大,期间越长,反之越短。

                 再次,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原状,追回被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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