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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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放弃债权的行为
                  中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债务人放弃自己债权的行为,属于可撤销
              的行为。应当注意,放弃的债权是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间内,即破产案件在法院
              受理之前的 1 年之内。放弃的债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合法

              债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理解“放弃”这一法律行为,
              从法理学上讲,法律行为有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之分,具体到破产法
              规定的可撤销行为之一的放弃自己债权的行为,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
              对于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间内的,发生的积极放弃其债权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

              主体自然可以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间内消极地放弃自己债权
              的行为,不应当作为可撤销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可撤销的放弃债权的行
              为,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债务人存在主观故意,否则不适用撤销。笔者认为,
              可撤销的行为仍应当只限于债务人积极的放弃行为,对于消极的放弃债权行为,

              不能适用撤销权制度。当然,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法律可以设计通
              过管理人的特别追回制度,将应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追回,列入破产财产。
                  (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
                  中国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个别清偿的临界
              期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其起算点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的日期为准。
              相对中国破产法规定 6 个月时间,德国破产法律规定为破产申请前 3 个月内或破

              产申请后发生个别清偿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个别清偿行为构成要件有:①债
              务人资产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权;②债务人个别清偿的债务是合法的到了
              履行期的债务;③债务人此种清偿行为,只针对了众多债权人中的个别债权人,
              其他债权人未得到清偿;④个别清偿的法定临界期限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申请前的 6 个月内,⑤债务人没有从个别清偿中受益。但要注意的是,根据中
              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对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六个月内的以下个别清偿行为不予撤销:①债务人对以处有财产设定担保物
              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
              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③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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