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63
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托或其他义务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法院可命令受托人偿还、恢复或者返还金钱或
其他财产,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赔偿关于过失或违法信托义务或其他义务造成损
失金额。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至于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各国一般都要求破产
管理人要有主观上的过错,即必须是因为故意或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应
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日本和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承担责
任的前提是“疏忽”或“过失”违背法定义务。至于如何认定破产管理人具有主
观上的过错,一般以破产管理人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法定义务为判断标准,即采用
过错客观标准,以客观行为的违法性来断定主观过错存在。中国《企业破产法》
第 130 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状态,但是基于其明
显的违反勤勉和忠实法定义务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1. 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以赔偿损害为内容之债,有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之分: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违
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追求的目标并不
一致,合同法强调补偿性,守约方有权享有合同带来的利益,侵权法侧重惩罚性,
受害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破产管理人适用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破产管理人
的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第一,合同相对性理论无法解释破产管理人对合同以
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破产管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违
法律的公正,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将合同范围任意扩大,难免有
造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界限模糊不清,甚至完全消失的风险。第二,专业
人士对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该义务的存在独立于专业
人士与其委托人订立的合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因此如果专业人士违反了
此种义务并导致其委托人遭受损失,专业人士应当对其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第
三,由于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产生合
同关系。只有在破产程序中通过与其签订专业服务合同,才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追
究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责任,如果无合同关系则会导致无法追究破产管理人责任的
局面。第四,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处理破产事务,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