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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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关破产的罪名所规制的主体范围。因为一旦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财
             产基本在破产管理人的控制之下,那么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所为违法行为与破产管
             理人所为的违法行为所得到的法律制裁应该是一样的,否则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法理相违背。与此同时,还要针对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创制与其有

             关的罪名,如参见美国《犯罪和刑事程序》中规定,引入进行自利交易和拒绝有
             关人员检查文件罪、私分费用罪等。
                 2.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犯罪主观心态界定
                 中国刑法对犯罪人的主观状态,一直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

             罪为例外,而故意犯罪一般主要针对作为犯,而现行《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绝
             大多数是需要破产管理人有所作为,因此针对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立法应考虑到,
             一旦管理人主观故意不作为给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严重损害时应如何定罪量刑。与
             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若因破产管理人的过失造成破产财产严重损害的情况下

             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参酌其他国家的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制度,在破产管
             理人制度运行之初还是不要在刑事立法上对破产管理人的过失追究刑事责任,因
             为责任制度否定性评价过大,也可能导致人们规避该制度,而畏首不前。
                 3. 明确界定破产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危害行为

                 纵观中国新破产法,该法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的义务是必须尽
             到勤勉尽责和忠实执行职务。针对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我们必须立足
             于这两个义务的违背,当然违背义务还需达到刑法所要求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
             这两个义务归纳起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权的实施;二是程序权的运用。

             例如,破产管理人在行使取回权、归入权、撤销权、选择权等实体权时是否给破
             产财产造成达到刑事责任界限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在变价、清算过程中是否达到
             刑事责任界限的损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4. 明确破产管理人构成犯罪所应受刑罚的程度

                 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破产管理人所为的行为或造成严重损害的不作为,
             对利益相关人造成多大损害才能承担刑事责任?今后刑法立法修改,直接针对破
             产管理人规定罪名时,应参照贪污罪的有关规定,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主观恶性和
             人身危险性以及其犯罪行为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的程度设定罪体与刑罚,为执

             法者提供具体直观、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减少执法的难度,避免出现“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刑罚用词。因为何谓严重,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那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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