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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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定可以向法院提出命令受托人赔偿的“申请人”包括:官方接管人、国务大臣、
破产人的某一债权人、破产人。中国《企业破产法》第 130 条规定,破产管理人
“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在
破产程序中少有破产人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赔偿请求权的,因为绝大多数破产案件
中的破产财产最终都是不足以清偿破产债务的,即使破产人向管理人提出赔偿请
求,最终也很难获得实际利益。破产财产最大受益者应当是破产债权人,所以,
破产债权人是实践中最多提出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权利人。但是,由于破
产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与破产财产有关权利主体范围也比较广泛,有时在短
期之内也难以确定。另外,破产管理人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也可能侵犯到其他人
利益,所以,以“全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来界定提出赔偿请求权主体范
围,可能更为恰当。
(五)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范围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管理责任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收集、保管、处置债务人的资产等。
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要求,合
理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如果破产管理人在财产管理过程中存
在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损失或债权人利益受损,破产管理人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信息披露责任
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披露破产程序的进
展情况、债务人财产的状况以及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等信息。如果破产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造
成相关利益人损失的,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违反程序规定责任
破产程序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包括向法院报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编制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等。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
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或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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