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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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为局限在收受贿赂方面,而是拓展到对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行为,以及
利用职务之便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这说明,草案对破产管理人性质的定位
不仅仅是善良管理人,而是作为对破产财产的受托人,要对破产财产尽到忠实和
勤勉的管理义务,一旦违反此种义务,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或其他破产财产利益相
关人损失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但是,2006 年 8 月
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却没有草案详细具体,
只是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 131 条总括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是对于所有破产程序中违法行为者。中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说明,针对所有破产犯罪采用的立法例是在刑法典中予以规定,关
于破产管理人的刑事犯罪及刑事责任有待于中国《刑法》进一步修订。
(二)中国法律关于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规定的现状
第一,中国现行《刑法》中与破产有关的罪名的分析。中国《刑法》对破产
犯罪的罪名规定得比较少,只有五种罪名。这五种罪的规定没有把破产管理人作
为犯罪规制主体对待。中国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五种破产犯罪:妨害清算罪,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造成破产、亏损罪,造成破产、亏损罪,虚假破产罪。
但是中国刑法有关破产犯罪的罪名所涉及的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涉及管理人主体的规定,按照中国的罪刑法定原则,由于
《刑法》中欠缺相关具体规定,导致《破产法》中针对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法律
适用的导向性规定有始点无终点。
第二,在直接针对管理人的罪行规定出台前,可依照现行《刑法》规定追究
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现有的五种罪名主要是针对引起破产原因的
犯罪规定,而对破产进行过程中的罪名除“妨害清算”外,基本没有规定,对破
产管理人的犯罪行为更是缺乏直接规定。但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地位和职责的重
要性,决定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的非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其职责的
宽泛性蕴含着多方面犯罪的可能。
(三)完善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1. 完善现行法律有关破产犯罪的罪名
由于中国是在 2006 年 8 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因此现行《刑法》对破产管理人缺乏相应的规定,鉴于管理人介入破产案件的时
间及《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相当的权力,建议将管理人纳入现行《刑法》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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