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66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六)破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职业保险制度
                 关于破产管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有学者提出了最高赔偿限额制和执业
             责任保险制。从理论上讲,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应为破产程序利害关
             系人应该获得的清偿数额与实际获得清偿的数额之间的差额。但随着破产企业规

             模的不断扩大,破产涉及的经济数额巨大,已远非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受托人组织等专业破产管理人所能承受。通常来说,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报酬
             与其所经营管理的破产财产数额相差甚远,如果要求破产管理人就利害关系人的
             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风险收益均衡原则,影响各专业人士从

             事破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引入最高赔偿限额制度,使破产管理人
             的执业风险降至合理程度。同时建议确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从客观
             上加强他们对执业过失损害的赔偿能力,转嫁部分执业风险,使执业过失赔偿控
             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不至于危及这一职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实际上,各国破

             产法中一般都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业保险制度。英国《破产法》第 390 条关于
             破产执业人资格的规定,除了官方接管人以外,其他某人要成为破产执业人必须
             提供为适当履行他的职能而提供有效的担保。按此规定,破产受托人在选任时,
             就职以前应提供适当财产作为责任担保,用于破产受托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实际

             损失之后作出相应的赔偿。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破产受托人要签订一个保证金
             额为 25 万英镑的保证金协议书,作为总括担保。其次,就每一个具体破产案件
             破产受托人还要签订一个保证金额等同于他所接管案件破产财产价值的责任担保
             协议。但这种协议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 万英镑。如此高额的保证金,足以威慑并

             迫使破产管理人谨慎忠实地履行职责。

                 二、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一)中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中国 2004 年 6 月《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同时也
             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条款是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第 157 条和第
             161 条,其中对破产管理人索取、收受贿赂行为,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
             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从草案规定看:中国破产管理人犯罪行为种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
             际立法趋势和美国刑法有关规定,不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破产管理人的犯罪行


             ·58·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