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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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不同的人得到不同的刑罚的结果,损
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法院强制措施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受
到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及其他监督人的监督,在这些监督中当属法院的监督最为有
效和直接。法院有效的监督手段就是法律赋予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实施强制措施的
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一般是通过破产债权人会议和监督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
决定或者法院依照职权直接做出决定,要求在破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瑕疵的破产管
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强制或促进破产管理人忠实、谨慎、迅速、高效地履行
职责。法院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警告、训诫、拘传、拘留和罚款等。
破产管理人违反程序的行为多种多样,取决于各国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义
务行为的规定。例如,未经许可辞去职务行为,没有及时向法院提供有关报告行为,
所取得报酬是不合理的行为,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确定就进行的行为,处分财产
行为是否超过权限行为,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行为,不接受监督、不向监督人
提交有关财务报表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行为,制作分配方案不合理行为等,这
些行为都直接关系到破产管理人是否正当合法地履行了义务。例如,德国《支付
不能法》第 58 条“支付不能法院的监督”规定:①支付不能管理人受支付不能
法院监督。法院可以随时请求其告知事务现状及事务执行情况或请求提出有关报
告。②管理人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法院在先行警告之后可以对其处以罚款。一次
罚款不得超出五万德国马克的金额。对此裁定,管理人有权立即抗告。③对于被
免职管理人员返还义务的实现,准用第二款的规定。中国《企业破产法》第 130
条也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法处以罚款。
四、纪律或行政处罚
破产管理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业人员,各国破产管理人
一般都隶属于其自律性的专业协会,如直接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或会
计协会等,有的甚至还要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也要受到其行业协会或行政部门的约束,关于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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