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72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过 500 万英镑。这一制度对保证破产管理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破产
管理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后,应负责赔偿。例如,日本破产法
第 164 条第 2 款、德国破产法第 60 条第 1 款都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因违反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行政责任,
德国破产法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破产管理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法院在事先警告
后可对其强制罚款。每次罚款不得超过 5 万马克。”此外,为了制裁、警戒破坏
破产清算、管理公正进行的行为,各国破产法大多规定了破产犯罪。从国外立法
来看,有关破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其一,在破产法别规定破产
犯罪,如美国联邦破产法典、日本现行破产法;其二,将破产犯罪规定于刑法典中,
如 1974 年《奥地利刑法典》、1971 年《瑞士刑法典》。到了近现代,由于西方各
国的经济犯罪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各国立法大多把破
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从破产法移入刑法典中,强化其对犯罪人的威慑力量和预防犯
罪的效果,不仅在立法上增加了破产犯罪的条文规定,而且还在构成要件、刑罚
等方面规定更加完备。其中当然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充分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对破产管理人
监督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
务。”这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其中,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是指管理人应当善意地以一个职业理性人所确信的最利于破产财产保护的方式履
行职务,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并为债权人
的最大利益考虑;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是指破产管理人必须忠实于受益人
(债务人)的最大利益,不能将自己置于与债务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要求破产
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身
份和地位获得个人利益。
(二)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辅的外部监督模式
中国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辅的外部监督模式。
·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