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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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充分发挥这两个组织的自治职能,而且涉及重大监督事项时还是需要向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并做出决定。只要制度健全,债权人会议和债权
人委员会完全可以依据监督管理制度独立行使职权,若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
只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监督管理制度和司法
程序做出裁决。这样一来,人民法院的任务只是裁判而不是自己涉身到其中去,
可以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也会提高工作效率。破产案件经常涉及众多人的
利益,债权人的人数越多,就越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所以构建一个高效平衡的内
部决策机制也影响到他们发挥的作用。破产法中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各项监督制度
都是为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提
高破产工作的质量。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决策机制,针对某种行为设置适
度的监督力度,以免影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降低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反而不
利于维护更方利益。
(二)完善破产管理人责任体系
中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只有一个条款,这一个条
款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破产事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明确的依据。针对这种情
形,应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人违反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
及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未能勤勉忠实
执行职务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这实际上是破产管理人行政责任的体现,但是,
人民法院应该是中国的司法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应该是负责监督管理
破产管理人行会的行政机关。中国《企业破产法》中只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
破产法相关的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时并不排除在特
殊情况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中国应当学习国外相关立法中对破产刑事责
任的规定,制定相关的法定刑罚,完善破产管理人责任体系,降低破产管理人犯
罪率。
(三)处理好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关系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法律法规以及法院授权行使职权,接受法院的监督。
可以说两者关系十分密切,良好的关系影响到每个破产案件的有效实行。完善法
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可从“放”和“管”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设计。
“管”是指法院对于破产管理人监督的有效落实,保证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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