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教育模式创新及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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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艺术设计学
以及对美的探索。
(三)艺术设计的规律性与审美性
既然,人类的设计活动或造物行为是在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所从事的、
高度自觉的、有目的创造活动。那么,人类在确定了设计目标后,都必须自觉地遵守
客观世界和人类自身的规律,以求很好地实现自己既定的设计目标。正如马克思所说:
“这个目的就给他的动作的方式和方法规定了法则(或规律)。他还必须使自己的意
志服从这个目的。”实际上,人类的设计活动或造物行为的目的绝非单一的,它应是
多样的。它除了要满足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外,还要符合自然的规律和美的法则,也就
是说还要满足人的审美要求。因为“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我们知道,
人类的审美意识起初只是依附于劳动成果(工具、武器、猎物等)的使用价值之上的
一种附带的精神价值,但它们一经产生,就必然作为一个客观的对象,一方面满足着
人类对它的需求,同时又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人类的审美意识和感官功能,既丰富和
扩展了人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是由于属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
属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即感受音乐的耳朵,感受形式美的眼睛,简言之,那些能感受
人的快乐和确证自己是属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或者发展起来,或者产生出来。”
平衡、对称、光滑、和谐、多样统一等这些形式美的基本法则,就是人类在生产实践
中发现、认识、掌握的。原始人在制造、使用工具的过程中,发现把柄光滑的工具适
宜使用,开始便从实用出发,将把柄磨光,后来发现,这种磨光的器物能给人带来一
种视觉的快感,于是,逐步地将“光滑”视为一种形式美的原则。又如“平衡”“对称”,
在使用工具的过程中,发现符合“平衡”“对称”原则的工具,用起来方便,可以使
劳动效率提高。久而久之,也就将“平衡”“对称”视为一种形式美的原则。后来,
随着人类劳动实践的深入和扩大,那些具有形式美感的产品,反过来又促进了人们审
美意识的提高,对审美的精神附加值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要求逐渐增加,以至现代许
多设计产品日趋艺术化。像悉尼歌剧院、流水山庄、景德镇瓷器等,都堪称艺术设计
的杰作。因此,艺术设计在合目的的同时,也要合规律,即按照美的规律进行设计创造。
(四)艺术设计的指向性与指导性
既然设计是一种设想和计划,属于观念形态的范畴,那么它必然对人类的造物行
为具有特定指向性与指导性。艺术设计具有指导生产的作用:一方面,生产实践活动
要在特定设计的基础上来完成;另一方面,特定的设计观念对设计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即有什么样的设计观就有什么样的设计作品。两者在“设计—实践—再设计—再实践”
的反复和循环中以求达到满足人类物质与精神双重需要之目标。艺术设计还具有指导
消费的作用,设计师一般是思想先进、意识超前,且具有创造性的人。那些独特优美
的产品往往能引领时代的潮流,成为消费者追逐的热点。如服装设计界每年都发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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