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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审计研究
Financial and Audit Research
第二节 国家审计职能变革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审计职能变革基本原则
(一)权威性
审计机关在规范和指导审计工作时,必须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审计机关
和审计人员须按照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如有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种权威性来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国家审计的法定
性,国家审计机关的成立是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开展国家审
计是一种国家行为和法定行为,用于规范和指导审计实践的审计准则应具有相应
的权威性。其次是国家审计准则自身的科学性,国家审计准则来源于审计实践,
是对审计实践的提炼和升华,同时用审计准则指导和规范审计实践是整个审计职
业界公认的惯例,国际上审计机关如此,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也是如此。最后是
国家审计准则产生过程的权威性,对审计准则的制定一般由审计职业界权威机构
或政府机构负责,中国审计准则的制定、修改、审定、完善、颁布和监督实施等
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负责。
(二)规范性
规范性指审计业务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个流程、每个岗位,都有一定
的规矩和标准。作为规范和指导审计实践的国家审计准则,具有政府特有的用强
制实施方式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特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
三个方面,第一是统一性,审计准则内容本身应前后一致,相互协调,国家审计
准则在变迁过程中应保持前后的衔接性,国家审计准则和民间审计准则、内部审
计准则在相同内容应保持一致,甚至国际趋同。第二十条理性,作为一份规范性
地指导全国审计机关和人员行为的文件,在行文上应该结构严谨、条用清晰、层
次分明,这种条理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内容上。第三是准确性,这就
体现在国家审计准则用词恰当、表达确切、易于理解、方便运用,这种准确性来
自长期审计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体现在对较长一段时间内能够规范和指导审计实
践,尽量避免和减少规定不清楚和模棱两可的情况。
(三)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审计准则可W直接用来指导审计实践。这种可操作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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