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新时期档案管理模式理论与发展创新
P. 21
第一章 档案管理
价值”的档案,并且列出了明确的归档范围,虽然在不违背法律规制的前提下,
档案形成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归档材料。但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
存价值”的规定作为档案形成的主要标准是各形成单位必须重点加以考虑的。在
这个选择过程中,体现了形成主体对政治性因素的着重考量。
5. 档案收集归档范围
为了确定什么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新档案法第十三条对
归档范围做出了规制。此条共包含五个款项:第一款指向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机
构和职能活动的档案,从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持国家体制机制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的角度来看,此类档案具有极强的政治性;第二款指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的生产建设、运营服务、人事职工档案,从保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密,增强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竞争力的角度来看,此类档案具有很强的机密性和政治性;第三
款指向反映基层组织治理和服务活动的档案,从推进基层民主、稳固政治基础,
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履行的角度来看,此类档案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第四款
指向反映国家各个历史时期国家治理、经济建设、社会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
境的档案,其中与国家治理相关的档案,从国家政治体制建设与改革的角度看具
有很强的政治性,与社会面貌相关的档案,从为国守史的角度看也具有很强的政
治性。由上述可知,新档案法明确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应当纳入归档
范围的五类材料,大多数与档案的政治性相关。
6. 档案鉴定与销毁
新档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该款项强调了
档案不能被随便销毁处置,而应该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有关程序和办法鉴定
销毁。要销毁档案,就要先鉴定,鉴定则需要档案价值的判定依据,如新档案法
规制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五种类型、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等。而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大都是依据档案法制定的,这些规定中档案的价
值标准都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例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
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由此看出,鉴定与销毁档案的根本标准是判断其是否“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
而在进行这一价值判断过程中,政治价值又首当其冲。因此,“为保守党和国家
的机密,严禁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更不准出卖”,必须依法按照严格的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