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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Healthy, Stable, and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Economy


            有权及成员权,如果权利人丧失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
            共有权以及成员权;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
            的共有权及成员权的权利范围;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人进行登记时,也只需要对其

            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不需要对共有权及成员权进行登记。因为专有部分的所有
            权,才决定了共有部分的持有比例,决定共有权中的使用和收益范围,决定了
            在行使共同管理权时的成员权的大小等。所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应当居于核心
            地位。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一)专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建筑

            物的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的核心,专有权的得失决定着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得失;专有权的大小决定着
            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1.专有权客体的构成要素

                建筑物的特定部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成为专有部分,进而成为专有权
            的客体。
                (1)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这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以墙壁、楼板等物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相隔离,并且在客观上能够明确划分其范围。建筑物的特定部分是否具备构造上
            的独立性,有两项标准:一是此特定部分必须具有明确的外部范围,使人们从外
            部即可明确该特定部分与其他部分相隔离;二是此特定部分必须具有使其与建
            筑物其他部分相隔离的隔离物,如屋顶、墙壁等,来实现区分所有人的独立利用

            机能。
                (2)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判断是否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一方面,要看此特定部分是否具有自己出入
            门户的独立出口,可直接与建筑物的外界或利用建筑物共用部分如楼梯等与建筑

            物的外界相通;另一方面,看是否具备符合建筑物使用目的的内部专用设备,如
            厨房、卫生间、上下管道等必需设备,但应具备何种专用设备不能一概而论,这
            与该特定部分的用途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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