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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Healthy, Stable, and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Economy


                (1)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①组成和参加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当然属性,这一
            项权利是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②表决权。系指区分所有权人参加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集会,对大会讨
            论的事项所享有投票表决权。实际上,这是由第①项权利所派生出来的权利,也
            是最重要的一项成员权。共同管理事务的重要程度不同,表决所需的票数也就不
            相同,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来看,重要的管理事项,通常需全体区分所

            有权人一致通过;其他共同管理事项,通常实行过半数之多数决定。
                ③管理规约制定权。系指区分所有权人参加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集会,
            订立规约的权利。管理规约,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为了调整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通过管理团体大会制定的,对全体区分

            所有权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治规则。
                ④选举和解任管理者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全体会议有权选举管理者的权
            利,授权管理者对外代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签订合同,并对其进行监督。如果管
            理者损害了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利益受损的区分所有权人通过权利会议,

            有权解除管理者。
                ⑤请求权。这也是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而
            非派生权利。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作为管理团体成员对公共管理事项及公共利益
            的份额所享有的请求权。

                (2)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同体成员所承担的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①执行区分所有权管理团体集会所作出的决定的义务。
                ②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以上两项义务都是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同体成员所

            承担的最基本义务,无论是集会决议还是管理规约,效力都及于作为共同体成员
            的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这是区分所有权人整体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的前提。
                ③接受管理者管理的义务。管理者为执行管理业务之机关,由区分所有权人
            大会或由法官任命产生,执行区分所有权人集会决议,并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

            意思为职务行为之人,区分所有权人作为管理团体组织之一成员,自须接受管理
            人之管理。
                ④支付共同管理费用的义务。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中属于全体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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