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房地产经济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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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产权与住房制度


                 ④对共有部分的屋上请求权。当共有部分遭受侵害时,任何共有权人都有权
             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2)共有权人的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按照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所谓本来用途,是指依照共有部
             分的种类、性质、功能、构造、位置、目的以及依据管理规约规定的共有部分的
             目的或者用途合理、正常的使用共有部分,如楼梯用于上下通行之用,不得用于

             堆放杂物、垃圾。
                 ②维护共有部分的完整性和保持良好状态的义务,不能轻易改造、破坏共有
             部分的功能。
                 ③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关于共用费用的分担,为全体共用部分所支出的

             费用,应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份额的比例分担;为部分共有部分所支出
             的费用,应当由受益的区分所有权人按比例分担;对由于某个区分所有权人或第
             三人的过错导致共有部分的毁损,其修缮所支付的费用由侵害人承担。
                 ④不得分离处分或请求分割共有部分持分的义务。共有部分是专有部分成立

             的必要条件,若允许区分所有权人将共有权脱离专有权予以处分或者请求分割共
             有部分,都是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的。
                 (三)成员权
                 1.成员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又称构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
             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
             建筑物的管理组织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成员权是区分所有权人的
             一种当然权利,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在构造及权利归属上的特点,决定了各区分

             所有人当然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并必然在该共同体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
             不论他们是否组成了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业主大会等自治组织。组成区分所有权
             人会议、业主大会等自治组织是各区分所有权人行使成员权的结果和方式之一,
             而不是组成了自治组织才享有成员权。

                 2.成员权的内容
                 所谓成员权的内容,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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