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及实践创新
P. 171
第五章 员工关系与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作为提成;除了汽车之外,驾驶员的主要劳动工具 - 工作软件,乘客信息,以及
行驶路线都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管理。根据以往的判断,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着
不明确的不确定性。中国北京的一家公司在 2013 年四月被处以 500 元的罚金。
当年八月,该公司在官网上公布了与庄某终止合作的消息。庄某向北京市石景山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以此为依据对该公司
进行补偿,但该公司拒绝了庄某的仲裁请求。某庄对此表示不满,遂起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代驾驾驶员既可以是全职的,也可
以是兼职的,其工作时间由其本人决定,因此不能满足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求。
从石景山法院与加州劳工局在这两起相似案件中,对当事人权利与责任的认
定所做的裁决与裁决,可以看出,前者认定的是雇佣关系,后者认定的是合伙关
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学术界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一种是控制标准
理论,根据该理论,劳动者必须服从雇主,遵守雇主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雇
主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二是“组织标准”,即以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雇主的工
作内容为依据,只要是雇主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就可以认定为雇主与员工之间构
成了劳动关系。
石景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其依据一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是雇主所制订的各种劳动规则和规则,对工人和工人都适用,工人和工人必须
接受雇主的劳动管理,并接受雇主所安排的有偿工作。三是员工所提供的劳务属
于雇主的工作内容。可以看出,石景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更趋向于前者,也就是
更严格的“控制性规范说”。加州劳工局对雇佣关系的裁决比较宽松,偏向于第
二种,也就是“组织准则”。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学界的判断标准来看,驾驶员和因特网都不能被准确地
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这并不是一种“传统的雇佣关系”。在
“合作关系”这一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关系”亦为一种带有雇佣性质的合作
关系。举例来说,在工业革命初期,厂主们为工人们提供了设备,并与他们合作,
以他们的自由劳力来组织他们的生产。“雇佣关系”是一种以“合作”为表象的
劳动关系,它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力”“劳动过程”为代表的“合作”,
不能被称之为“合作关系”,只能以“合作”的形式存在。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
的,“合作”涉及了司机的“劳动”,而不是单纯的“商务合作”,平台公司也
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自己的社会责任。在传统的经济制度中,劳动关系相对稳定、
·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