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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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
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
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另外,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
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
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最后,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
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
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由此可知,民事性民间借贷活动是合法的,但必须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基于真实的意思
表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
放贷。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只要双方协商的利率不超过国家的有关规
定,就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利率高于银行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商事性民间借贷活动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
织之间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借贷行为。这种借
贷行为不同于简单的民间借贷行为,它以各种形式吸收民间资金参与借贷活动,
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以获取利差,因此各种以典当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抵押
贷款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房屋租借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担保公司
等为名,而实际上从事民间借贷的中介业务公司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在中国当前民商一体的法制体系下,二者的法律特征虽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如它
们的存在与发展都会形成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们都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一种
合约行为等。但是作为民间借贷的另一种存在方式,商事性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完
全等同于民事性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来讲:首先,民事性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
是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前提的,但是商事性民间借贷除实际交付货币或其他有价
证券的同时,还存在着诸如抵押、担保等物权关系;其次,民事性民间借贷出借
的标的物必须是出借人个人所拥有或者可以支配的财产,但是商事性民间借贷标
的物并不仅仅来源于出借人的个人财产,它往往以间接的民间融资方式吸收民间
资金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最后,民事性民间借贷是基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以
及与其他组织之间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契约关系,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
的,有偿无偿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而商事性民间借贷一般是通过经营
资本货币以获取利益,其不存在无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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