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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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能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这一问题在当前司法实务中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的金融机构虽然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但其主要破坏了金融机构体系内的吸

            收存款秩序,或者说是合法的金融机构间的内部竞争机制,它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并不相同,对于这种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

            果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与金融机构的工作关系,或者与该金融机构的工
            作人员进行吸收公众存款,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一般特征的,应
            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符合共同犯罪特征的,以共犯论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
                据法条可知,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因为本罪的成
            立不要求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过失犯罪的成立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

            严重的后果,因此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另外,学界对于本罪是
            否需要特定的犯罪目的存在争议,主要有“特定目的的不必要说”和“特定目的
            的必要说”。这两种观点的区别主要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属于目的犯的
            相关规定。“目的犯”是指以超过主观要素为罪责要素的犯罪。刑法分则在某些

            犯罪的规定中涉及罪责要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知,二是目的。因此,“特
            定目的不必要说”据《刑法》第 176 条的解释认为,该条文并未规定行为人的特

            定犯罪目的,只要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符合该罪的一般构成,就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并没有决定性
            的影响。但是在司法实务过程中,有关司法行政人员却认定行为人在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后,不是将自身吸收到的存款用于信贷经营,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不按本罪处理。这种认定使得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能按照其他犯罪来处理,因此会
            导致对该种犯罪行为的放纵。“特定目的必要说”则认为,只有以发放贷款为目

            的吸收资金,从事货币、资本经营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吸
            收公众存款只是用于日常生活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既然《刑法》第 176 条有明文规定,本罪就不应当作为目的犯看待,
            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不需要以“有特定的目的”为要件,只要行为

            人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的法律、
            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不论其最终目的是什么,对本罪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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