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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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
关于本罪的客体,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
是认为国家有关吸收存款的管理制度;二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或者国家存款
管理秩序;三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或者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四是国家的
金融市场秩序;五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或者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刑法学界之
所以有不同的观点,是因为各学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侵犯的客体看待角度
不同。从犯罪的对象即“存款”的角度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吸收存
款的管理制度或者国家存款管理秩序,或者以上两种客体的结合;从该罪的手段
即“吸收”的角度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或者是国家金融
信贷管理秩序。以上的观点都是从该罪的某一具体要件或构成来讲的,但是,根
据刑法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
的,……”的规定可知,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另外,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违反
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因此,依据《刑法》第 176 条以及该《解释》的第 1 条的规定可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目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该罪
的客体也是以“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进行认定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进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
为并且扰乱了金融秩序是构成该罪必须具备的三个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1 条对涉及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界定: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
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
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该
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概括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
会性(也可称之为公众性)四个特征。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四个特征的
具体分析,我们在处理司法实务的过程中可以科学、准确地界定该罪的性质,以
及区分该罪与非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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