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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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这是本罪第一次以单行刑法的方式得以确立。1997 年《刑法》修订时,
             该内容被完全吸纳,只是在个别文字上做了更改,即中国现行刑法第 176 条之规

             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998 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
             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4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罪;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根据此条规
             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法规,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了进一步惩治包

             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内的非法集资活动,2010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法
             律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界定,详尽地分析并归纳出
             该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四个方面的特征。另外,该解释较

             之 1999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加了“公开性”这一特征,同时规定了个人或者单位“如
             果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性。《刑法》第 176
             条对其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状特征未作明确规定,它实质上属于空白

             罪状,因此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因而有必要对其犯罪构成进
             行一定的探讨。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
                 由相关法律和解释可知,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关于单位的范围,不具有吸
             收公众存款资格或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自然属于该罪单位
             主体的范围。但是,现在问题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或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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