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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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二)集资诈骗罪及司法认定
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集资诈骗罪在中国刑事立法上也经历了一个
从无到有,从粗疏到细密的过程。限于当时的立法条件和经济水平的制约,1979
年《刑法》第 151 条、第 152 条只规定了诈骗罪和惯骗罪两个罪名,并没有对金
融诈骗类犯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金融市
场的不断开放和发展,各种非法集资类活动逐渐产生并开始蔓延,显示出了很大
的社会危害性,仅凭 1979 年《刑法》对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等罪名的笼统规定,
难以有效防治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活动。199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
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使集资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
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这是中国对集资诈骗罪的第一次正式立
法。1997 年《刑法》吸收了上述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并对集资诈
骗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使本罪的刑事立法趋于完善。为了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集
资诈骗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 4 条和第 5 条分别对该罪的主观方面,即“非法占有目的”和构
成该罪的限定条件“犯罪数额”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另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
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又对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专门解释
和认定,解决了实际审判工作中对该罪进行认定的难点。
由 1997 年《刑法》第 192 条可知,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为了更好地界定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
集资类犯罪,以下进行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
.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92 条可知,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单位,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
主体。在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内,金融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目前在理论界
尚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能
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不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理论上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采取提高利
率等手段来吸收公众存款,将其挥霍或者私吞,而无意还本付息的,完全可以构
成集资诈骗罪。针对上述不同观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
构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因为该种金融经营机构作为一般的单位,只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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