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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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诈骗数额达到法定要求,且其他方面也满足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即可以认
             定单位犯罪既遂。至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盗用本单位名义,将集资款侵吞,
             用来满足个人的挥霍的,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
                 既然在立法中,立法者把集资诈骗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的金融诈骗犯罪中,那么集资诈骗罪的客体就认定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另外,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的过程中通常采用隐瞒、欺骗等方法,侵占

             投资者的资金,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符合普通诈骗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可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其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理论上一般认为,集资诈骗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该罪是典型的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的难点,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4 条就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认定,并规定了
             八中情形下的行为人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
             件工作座谈会谈纪要》也对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认定。因为集资诈
             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

             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在司法实
             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此来判定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之间的
             性质。

                  .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由《刑法》第 192 条可知,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应该表述为“使用诈骗方
             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另外,由于该罪的主观方面涉及行为人的“非
             法占有目的”,因此,对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从以下四个要素进行分析:

             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资金处置以及数额较大。对于行为人的诈骗手段以及集资
             数额的限定,相关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等对此已有详细的规定,此处并不赘述。
             “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兹骗局”,是一种并不罕见的投资诈骗现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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