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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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络借贷纠纷研究



             但又与之相关的互联网借贷平台。面对此种现状,加强并优化对互联网借贷平台
             的监管,制定合理、科学且具有前瞻性的法律监管体系可防患于未然。
                 (三)互联网借贷平台监管的理论基础

                  . 政府干预理论
                 (1)公共产品监管理论
                 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受众群体决定了他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产品就是公
             共物品,在社会上能被绝大多数人所使用或者为绝大多数人提供服务,其不具备

             排他性与竞争性。非排他性在这里指的是,整个互联网群体都可以享受互联网金
             融所提供的服务,从互联网借贷来说,只要具备民事责任年龄,即可申请网络贷
             款,享受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非竞争性在这里指的是,享受互联网金
             融服务的消费者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然而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每个产品只要

             出来,消费者可以不支付任何代价就能消费,既规避不了“搭便车”的问题,反
             而出现市场效率低下,所以,政府应当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即以政府干预的形式开
             展立法,进行适度的金融监管,既可以调节市场效率低下,优化配置,又能实现
             对金融服务的良性引导。

                 (2)行业垄断监管理论
                 中国银行类金融机构长期垄断中国金融行业,加之借款利率受制于政府,银
             行在对借款人放款时审核条件较为严格,无担保、无抵押群体和小微企业贷款困
             难。而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借贷将打破传

             统金融机构借贷难的困境,其作为网络借贷的新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
             着互联网借贷的垄断,互联网借贷的简单快捷性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
             但同时新事物产生后必然存在该方面法律的空白,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
             律风险,因此需要监管主体加强监管,由此既可保障借贷主体各方合法权益,又

             可维护互联网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 信息不对称理论
                 此处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互联网借贷平台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在信息交换中
             存在障碍,从而造成交易双方对彼此了解的信息不对等。例如,在个体网络借贷

             平台当中,平台虽是一个信息中介,但是如果其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借贷双方的
             信息,可能就会造成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了解不够,如果信用评级掌握在互联网借
             贷平台的手中就有可能出现互联网借贷平台为赚取中介居间服务费用,故意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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