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P. 81

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侵权案”中,案件涉及的专利保护是在已知药品上发现新的治疗用途或第二医药
              用途,根据“昕维”的说明书,结合涉案专利的具体说明书,甲磺酸伊马替尼的
              第一医药用途并非用于治疗 GIST,而是用来治疗白血病,责令二被申请人立即
              停止前述被控侵权行为,并不影响其在第一医药用途方面的销售。
                  在公共利益上,鉴于采取行为保全并不影响“昕维”在第一用药用途方面的

              应用,即不会对相关疾病的患者用药产生影响,在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下,采取
              行为保全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公共利益最为密切的领域
              是医药行业,除此之外,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较少,但是法官在审理时也会对公
              共利益进行考量。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也会审查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例如,
              “美国礼来诉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中国立法虽然没有

              对商业秘密中公共利益问题进行限制,但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要兼顾私人
              利益与公共利益权衡。在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行为保全的文件中虽然涉及药品,
              与公众健康有关,但是涉案的信息均为研发过程中阶段性的成果,是否纰漏这些
              文件与公众健康无直接的联系。如果在此类案件中,对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过于

              严苛,将与公众健康有关行业的所有商业信息均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将会为
              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带来损害,不利于相关行业的发展与产品的创新,更不利于社
              会整体的进步。因此,无论哪一领域的案件,法官审理行为保全申请时均会考量
              公共利益,涉及医药行业的案件侵害公共利益的频率较高,其余案件对公共利益
              的考量也不会特别严苛,否则会阻碍相应行业的发展。以上均为法官审理行为保

              全申请时重点考量的因素,但是行为保全毕竟是终审判决以前作出的裁定,不可
              避免会发生保全错误的情形。


                             第三节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法律定性

                  恶意诉讼,源于英美法上的“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
              一般是指行为人“恶意的、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他人陷入一种刑事的诉

              讼或者民事的诉讼。”从所属关系上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属于民事恶意诉讼的
              一种,具有一般民事恶意诉讼的某些特质。但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又使其与
              一般民事恶意诉讼有所区分。


                                                                                      73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