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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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一)民事恶意诉讼构成一般侵权
                 1. 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
                 目前,立法与司法层面均未对民事恶意诉讼作出定义,理论界也未就此达成
             共识。有学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恶意欺骗法院,通过诉讼

             程序打击对手或通过法院裁判中关于事实或权利方面的认定,从而获得对方或第
             三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另有学者认为:“恶意诉讼行为可以被定
             义为一项基于故意的主观内容,恶意地利用纠纷解决机制,追求诉讼请求或诉讼
             请求外其他目的的诉讼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恶意滥用诉讼

             程序,不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以使诉讼相对方或第三人在物质上、
             精神上蒙受损失为目的进行的诉讼。”为进一步具化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外延,
             对不同情境下的情况分别加以讨论,亦有学者进行类型化分析。有学者将民事恶
             意诉讼分为虚假诉讼型、权利滥用型、无据起诉型;有的学者将其分为欺诈型诉

             讼、骚扰型诉讼、拖延型诉讼;还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多次撤诉型、恶意财产保全
             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型。
                 此外,对于“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等类似概念的区分亦有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恶意诉讼”是“虚假诉讼”的上位概念;而政策文件中要求“加大

             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显然将“恶意诉讼”与“虚
             假诉讼”并列使用。从立法上来看,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
             信用原则,针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加大了司法处罚力度,并新增第三人
             撤销之诉,相关制度的设立被视为“对恶意诉讼进行了重点规制”。

                 可见,民事恶意诉讼的理论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对起诉权的滥用,也包括
             诉讼过程中对申请保全、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诉权的滥用;既包括双方当事
             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包括一方当事人恶意起诉损害他方当事人合法
             权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仅及于恶意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对其他诉讼权利的滥

             用则不在讨论范围,因此这里对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也限于起诉环节。民事恶意
             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不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仍以隐瞒、虚构事实等不诚信之
             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而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2. 一般民事恶意诉讼的侵权本质

                 《民法典》第七编为侵权责任编,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一般侵
             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过错、造成损害及因果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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