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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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个人的行为(或准行为)只有作用于他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才能够被
              确认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
                  质言之,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应当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民法典》
              第一编第五章为“民事权利”专章,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

              物权、债权等各项权利,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数据和虚拟财产等民事利益。
              在一般民事恶意诉讼(即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之外的民事恶意诉讼)中,行为人通
              常要求某特定主体(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或者支付金钱、交付财产,或者为一
              定增加其财产、减少其债务之行为,例如伪造借条、不动产转让合同虚构债务关系、

              伪造协议免除债务等。无论如何,法律效果皆是获取不正当财产利益。若诉讼主
              张得到法院支持,该特定主体之财产权益势必遭受侵害,尤以物权、债权为最。
                  诚实信用乃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作用是多元的。“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

              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
              权利。”行为人通过故意欺瞒等不诚信手段启动诉讼程序,一方面使他人无辜卷
              入诉讼并为此支付应对诉讼的费用,另一方面亦通过法院裁判侵害他人所享有的
              合法财产权益,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且行为人提起诉讼时明知其起诉不具有法

              律和事实依据,公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故一般民事恶意
              诉讼符合《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要件规定,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侵权属性

                  与一般民事恶意诉讼侵害物权、债权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人针
              对被诉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赔偿损失外,更重要的是停止“侵权”,即停止使
              用相关知识产权客体。事实上,由于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行为人根本无权如此
              主张。而被诉方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客体进行生产经营,亦应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对知识产权权利范围之外的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知识产权客体
              进行经营性使用,虽并不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某种绝对权,却应当受法律保护。
              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不独侵害权利,苟违反保护法律规定侵害其所保护个人
              之利益,以及违背良俗加害于他人之其他一切利益,均有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在民事领域,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划定最大限度自由——法无禁止皆自由。
              只要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益的,该行为即为法律所允许。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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