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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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任何其他人就有义务不得阻止他的行为,不得在他行为时干涉,不得使他因行
             为而遭受困扰。”这种行为自由以及自由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收益理应属于《民法
             典》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这种
             行为自由在知识产权领域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息,具有无形性且一般需要进行公示。基于此特殊性,
             权利人自身无法有效阻止他人对权利客体的擅自使用。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除
             特殊情形外,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性使用他人作品、商标,实施他人专利。但必须
             注意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科学技术的创新和传播,促使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社会整体福利的改善。授予知
             识产权人对于相关知识产权客体的“垄断”,出发点在于激励创新、保护经营者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垄断”应当是有限的。这种有限首先体现在对权利
             客体的限制: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商标需要具有显著性

             且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等。这既是权利当有明确界限的应有之义,也是平衡知
             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与社会公众行为自由的必然要求。这意味着,在权利范围之外,
             任何人均有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客体的自由。
                 积极利用作品、商标、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客体,能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有效创造市场价值。时至今日,商品或者服务可以没有物质组成,但却必然裹挟
             着一定的知识产权客体:从服装、快餐、酒店、打车软件到书籍、音乐、影视剧、
             电子游戏,从传统的衣食住行到新兴的数字文娱,各类消费统统都被知识产权紧
             紧包裹。事实上,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客体的市场应用已经成为各类市场

             主体营利的中流砥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客体已然成为一种生产要素。
             传统微观经济学上,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济资源被称为生产要素,主要
             包括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四大类。拥有足够的生产要素才能完成生产,
             进而参与市场交易,完成价值转换。如今,若经营者丧失对相关知识产权客体的

             合法使用,即便能够完成生产,产品却因侵权而无法参与合法的市场交易,这无
             疑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并因此承受巨大经济损失。
                 当下,企业作为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的依赖日渐提高,绝大部
             分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已经无法脱离知识产权客体的支持。行为人明知不具有法律

             和事实依据,仍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意欲通过司法裁判强制被诉方停止对相
             关知识产权客体的合法使用,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并导致其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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