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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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受阻进而遭受损害,该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属性。
                  (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之行为。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具体语境之下,

              一般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有所重叠,但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权
              益提供的保护并不完全相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合法经营者的保护,不是建立
              在对实体权利保护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秩序予以维护的基础上。”
              就行为的具体构成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首先,不正当竞争行

              为属于竞争行为,即该行为发生在特定情境之下,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所实施;其次,该行为在造成具体损害的同时,亦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之后
              果。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人出于竞争目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不
              正当手段干扰他人经营,已然阻碍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

              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修订时,对一般条款作了大幅调整。最为重要的,
              莫过于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前置于“损害合法权益”,且新增“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以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情境。无论是强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还是突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质上都旗帜鲜明地宣示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竞争法取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而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自由竞争。只有保障经营者参与竞争的自由才可能形成完

              全竞争,以使市场有效发挥自动调节和资源配置功能,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
              经济稳健发展。然而有竞争必然有损害,交易机会固有的稀缺性使得市场竞争具
              有天然的“损人利己”特性。逐利本性会诱使经营者用尽一切手段争取有限的交
              易机会,但部分极端的手段会反过来损害自由竞争,阻碍完全竞争市场的形成,

              因此自由仍需有边界。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诚信、公平之交易原则,并要求经营
              者遵守行业内通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商业道德,目的就在于以“公平竞争”为“自
              由竞争”划定边界。通过否定性评价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
              任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而保障自由竞争不至于失序。这意味着,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竞争法作为价值取向,
              而非对某种特定的权益提供权利法意义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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