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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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实力,增加对手的经营成本;也可以通过这种法律活动来获
取高额赔偿金,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可见,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以破坏对方
竞争优势为目的,意在增加自己交易机会,当属生产经营活动之列,构成反不正
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具有不正当性
如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竞争法取向,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价值目
标。因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正当性”首先不问个体合法权益是否受损,
而需考察该行为是否扰乱竞争秩序。适用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正当
与否的“红线”在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
一方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人明知不具有实质性正当权利或者不存在侵
权事实,不满足起诉条件而以隐瞒事实的方式启动诉讼程序,企图让法院作出有
利于自己的裁判,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恶意提起诉讼使竞争
对手无辜卷入纠纷,不但增加其经营成本,亦可能使与其联系紧密的其他市场主
体对其本身及经营之商品产生不当怀疑,进而导致交易机会旁落,亦违背诚信经
营原则。行为人为增加自己交易机会,扩大竞争优势,以“违法”形式主张权利,
将作为维权手段的诉讼用作攻击竞争对手的武器,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也与
知识产权制度设立初衷背道而驰。此种作为仅为满足一己之私,不顾其他竞争者
与消费者之合法权益,完全背离公平竞争的本意,亦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3)被诉方利益的可保护性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被诉方因卷入诉讼而致损害,该损害可能是多方面的。其
一,最为直接的损害即为应对知识产权诉讼和支出的相应费用;其二,也是更为
重要的一部分,是因涉诉而丢失的交易机会。
在涉诉初期,一方面,产品涉嫌侵权会直接导致产品销量减少。涉嫌“抄袭”
将会降低消费者对于被诉方产品的评价,尤其是主要以个性化内容吸引消费者的
产品,如设计品、文娱产品等。“品牌个性不仅使其与其他品牌相区别。而且还
具有激发情绪和情感,为消费者提供无形利益之功效。”随着尊重权利的社会氛
围不断浓郁,以及对于原创的推崇,消费者对“抄袭品”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抵
触。上下游经营者囿于侵权风险与市场压力,通常也只能停止与被诉经营者之间
的交易。另一方面,对处在关键期的经营者而言,涉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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