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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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股票发行、新品发布等重要经营活动无法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拟上
市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状况是核查其企业资产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的考量因素之一。以上种种,归根结底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市场应用与经营者
的盈利联系十分紧密,这种紧密体现在是否有权合法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客体将直
接影响交易机会,这也正是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工具的根本原因。若法院裁判
侵权成立,被诉方则还需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显然,此种结果之下,因无法再使
用相关知识产权客体进行生产经营,被诉经营者交易机会丢失得更为彻底,甚至
之前积累的市场份额与商誉都将付诸东流。
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以诚信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的竞争优势
与竞争利益应当为其他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一方面向消费者和
其他市场主体传达不实消息,影响被诉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导致其竞争优势受损,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亦有可能利用司法裁判不当阻止他人合理使用相
关知识产权客体,实质上剥夺他人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阻碍自由竞争发展,是
以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侵害被诉经营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
(一)确认权利瑕疵的困境
专业性强。恶意诉讼必定已经进入到诉讼过程当中,而此时要求法院去判定
一个经授权的知识产权无效很有难度,法官虽为法律专业人士,但并非专业的知
识产权审查人员,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恶意诉讼案件了。尽管在大多数恶意
诉讼的案件中,都会先申请权利复审,由法院决定是否中止审理,如果诉讼中止,
被告可以避免遭受更多损失。但实际上大量案件发生的突然,一般情况下,被告
并不会有足够的证据使法院采纳,大部分情况还是被提起恶意诉讼之后,另行提
起,这无疑给被告增加了时间、物质以及精神上的负担。
搜寻证据的困境。知识产权在审查的时候工作的繁杂与专业使得授权的时候
存在着瑕疵,但其出现必然是有其隐蔽的地方。作为当事人,试图去发现它的瑕
疵,同样面临困境。
(二)判断是否明知无权利基础的价值判断
不同于酒瓶外观设计案,很多案例是无法直接证明原告是具有主观恶意的证
据的,而且大多数只能证明基础权利有瑕疵,而无法主张损失赔偿,由此引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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