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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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因在于:陈延思所提供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中认定部分权利无效、部分有效,而
陈延思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被认定有效,因此,虽然广东高院在之前的诉讼中认
定陈延思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是同样不能认定陈延思在提起诉讼时
即具有恶意。
从以上两起案件引发的思考:是否可以认为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有一份权
利报告,就可以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诉讼了呢?或者说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权
利报告,其权利存在瑕疵的时候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呢?这里对此观点持
否定态度,权利报告本身只是权利登记的形式文件,并非一个额外的具有认定
效力的报告。那为何又能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被法院据以认定行为人没有恶意呢?
首先,从上述各个案例的讨论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恶意诉讼认定的重点应该
是证明行为人在申请权利时即明知其权利有瑕疵或者被证明起诉前明知自己的权
利有瑕疵,而非在于后来经法院认定权利存在瑕疵来进行判断;其次,行为人额
外申请一份权利认定报告书,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并非完全出于恶意,只是想证明
自己的权利有依据;再次,权利认定报告书同样具有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理应
作为参考;最后,依然采用民法的最大保护理念的价值判断,在诉权与保护权利
之间维持一个合适的平衡。因此,恶意认定的关键仍然为起诉前是否明知权利存
在瑕疵,而非权利本身是否具有瑕疵。若有证据证明明知权利存在瑕疵,一份评
价报告并不能保护被告;若提起诉讼时没有恶意,即使没有评价报告,同样不会
被认定为恶意。
(三)不止于基础权利瑕疵的恶意诉讼
暂时跳出前述酒瓶外观设计等案件的束缚,思考一下:恶意诉讼是否一定是
基于权利瑕疵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呢?当基础权利无瑕疵,但是进而提起诉讼时明
知对方没有侵权而提起诉讼,是否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权利无瑕疵而提起侵权
之诉,因为其于法有据,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恶意诉讼。但是有时候为了某些特
定的目的而提起明知没有侵权的侵权之诉,是否同样具有滥用诉权的恶意呢?假
设 A 公司正筹备上市,拟进行 IPO。此时,其市场上最大的竞争对手 B 公司将
其诉诸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经审查 B 公司的权利基础不存在任何瑕疵,
而 A 公司同样不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但在 IPO 前夕,B 公司狙击式地提起专
利侵权之诉,必然拖慢 A 公司上市计划,甚至可能进一步影响其市值。而作为
竞争对手的 B 公司此时提起诉讼,是否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从侵权责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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