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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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构成要件角度,这样的行为完全可以落入侵权的范畴,只是此类的诉讼案件的恶
意相比于权利存在瑕疵时的恶意认定更加复杂。前文提到的江苏高院的 1874 号
判决的价值判断不能完全适用于此处,因为基础权利无瑕疵,无法通过过错的客
观化进行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只能从其他细节处进行突破,避免权利人遭
遇不必要的损失。
(四)关于恶意认定的其他相关问题的探讨
1. 提起诉讼之后又撤回是否影响恶意诉讼的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 73 民初 121 号案件中,赵国辉于 2014 年 6 月
13日申请外观设计(约翰迪尔公司之前已存在商标权);2015年5月8日提起诉讼;
2015 年 7 月 2 日约翰迪尔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后被确认无效;2016 年 8 月 1 日
赵国辉撤诉;约翰迪尔提出反诉获胜。广东高院(2017)粤民终 2782 号判决当中,
钟明珠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起诉乐立方玩公司侵权;乐立方玩申请无效,后被
宣告无效;随后钟明珠撤诉;乐立方玩公司提起诉讼,一审不予支持,二审认定
为恶意诉讼。
以上两件案子均存在撤诉的情况,但均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这里也支持这样
的立场,即在恶意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并不影响其主观恶意的认定。因为主观
恶意应当坚持以起诉时是否明知或应知有瑕疵为主,而非后续行为心态,否则,
凭借后续行为推倒其主观,规则很容易再一次被利用,致使恶意诉讼的行为人被
推定为不具有恶意,而逃避惩罚,那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2. 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进行起诉能否认定为具有恶意
通常情况下,权利转移之后,就应当明知自己无基础权利,这个时候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是否会认为系恶意诉讼呢?上海一中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
字第268号案件中,帝宝商贸于2013年4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6月转移给第三人;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诉仕宇工贸侵权;2014 年 5 月 7 日撤诉;后仕宇工贸起诉
恶意诉讼,未被支持。法院的立场是虽然帝宝商贸已经没有实体权利,但是帝宝
商贸与权利受让人约定其仍然有一定的使用权,虽然并没有就诉讼权利进行约定,
但是进而提起诉讼,而且事实证明仕宇工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已在其他案件中
得到确认,因此,并不能认定帝宝商贸主观上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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