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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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原因

                  (一)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与保护漏洞是直接诱因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特殊性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息息相关,具体而言:
              第一,其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巨大的竞争价值,知识产权一定程度上体现了

              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由于其往往与贸
              易相关,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具有垄断性,因此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侵犯知识产权相较于侵犯
              其他类型的权利更加容易,更加具有隐蔽性,相关侵权纠纷多涉及专业技术,认

              定难度较高。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历史不长,处于不断探索之中,而知识产权对于
              市场竞争的巨大价值、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诱发和助长了行为人的主观利己心理
              与诚信的缺失。
                  1. 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及其竞争价值诱发逐利心理

                  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的经济价值使之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
              本质上是私权,是法律为了保护智力成果而赋予权利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享有这种“垄断”无疑相当于获得稳定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经济的时代,掌握
              专利权意味着掌握了核心技术,掌握商标权意味着获得了品牌价值,掌握著作权

              意味着背后潜在的出版和销售利益。由于知识产权中凝结了人类的智力成果,并
              且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中蕴含的知识信息很容
              易被广泛传播,而不用付出较高的传播成本。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
              穷,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需要法官较高的专业

              水平,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较一般案件更加复杂,导致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中混入部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竞争背景下,信息流动更加高效、技术更新速度更快,
              传导到市场的明显变化即市场份额随之而来的变化。知识产权本身的经济价值吸

              引了众多逐利者的目光,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占据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这种
              巨大的吸引力使得部分竞争者开始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就是其中一种诚信缺失的行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形式上
              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一权利是否真的没有瑕疵,至少在起诉时具有形式上的权利,

              至于是否有诉争事实存在通过实体审理由法院判断,但是无论诉讼结果如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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