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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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识产权恶意诉讼可以达到牵制对方当事人的目的,为自己赢得更多的竞争时间。
2. 知识产权保护的固有缺陷为诚信缺失提供温床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保护。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的
授权和管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诉讼问题属于司法机
关的职权范畴。法院作出判决需要首先确定基础权利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
存在瑕疵,而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决定权在于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很可能因为
确权的问题耽搁大量的时间。虽然,权利的有效与否与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并不具
有必然联系,在后无效的知识产权不能证明诉讼行为人有主观恶意,即便有效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能会因为滥用诉讼权利而构成恶意诉讼。但是,知识产权“双
轨制”保护使得行政和司法衔接性较差,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不能及时确定涉诉
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对于当事人来说,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将会给被诉的对方当
事人带来繁冗的确权和诉讼程序,这样行为人就达到了拖延诉讼、消耗对方时间、
金钱、精力以及降低对方交易机会、商业信誉等不法目的。
(二)司法实践中优先保障诉权是间接诱因
民事权利在行使和保护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权利冲突的法律现象。知识产权恶
意诉讼通常涉及两方主体,一方是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人,另一方是被迫卷入诉
讼的对方当事人,这两方是利益对立的两方,法律在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时需
要充分考量各方权益。
1.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权利冲突
一方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一方的救济权,这种救济权在诉讼中具体表现为
诉权。根据民事权利之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可以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对于知
识产权恶意诉讼来说,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一方行使的是基于知识产权派生的救
济权,不管知识产权是真实存在还是具有权利瑕疵或者伪造知识产权存在的事实,
根据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是在行使救济权,保护的是原权利,即诉争的知识产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这种救济权因为行为人主观的“恶意”
而不具有正当性,因而此时行为人行使的是一种虚假的救济权,但是因为提起诉
讼时案件事实未经查明,法院不能判断是否属于恶意诉讼,故只能假设行为人具
有合法的救济权。准确地来说,保护的是提起诉讼的资格和可能。
另一方面,被诉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对于被诉
的对方当事人来说,该方当事人往往没有知识产权,而是被诉侵害知识产权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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