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政府数字化转型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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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字化转型与公务员素质
字素养”所强调的数字手段拓展就是以检索、获取、评价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为基
础和前提。“数字素养”是“信息素养”在数字时代的拓展与升华,是一个综合
的、动态的、开放的整合性概念,是源于各种素养流变所形成的一种内在结构
体系。
二、公务员“数字素养”的层次结构
目前国内外关于数字素养框架的研究成果为深入理解“数字素养”的内涵、
建构面向数字化转型的公务员数字素养框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随着中国数字
政府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思考新形势下对公务员数字素养的现实要求,对公务
员数字素养框架进行有效拓展与重新定义,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本书依循“心
理接入→能力接入”的逻辑框架,将公务员的数字素养具体分解为包括“意识”“精
神”“能力”“责任”在内的四维要素结构。具体而言,“心理接入”主要指
向的是意识和精神等观念层面的要素,数字意识和精神的形成对整个数字素养提
升有着基础性的影响。公务员只有具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积极
意识、潜在认同和感性认知等,才能真正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深入。“能力接
入”主要关涉的是公务员在数据采集和分析、数字技术应用布局等阶段表现出来
的实践能力和对数字技术应用安全控制的责任要求,具体包括技能应用层面的信
息能力、技术能力、协作能力、内容创建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安全层面的
软硬件安全、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等数字责任要求。不难发现,将数字素养的意
识和能力、精神和责任有机统一,有助于全面理解“公务员数字素养”的丰富
内涵。
第一,数字意识层。意识是一种高级心理功能,对个体的身心系统发挥着统
合、管理和调控的作用。数字意识是指公务员在长期的行政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
的对数据、信息的观念和态度等心理品质,它主要包括内化的数字敏感意识、信
息公开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例如,怎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保持对有用信息的
敏感性,并及时发现与民生热点、社会焦点相关的重大社会信息,是考核和评价
公务员数字敏感意识的关键。此外,信息公开意识的高低则取决于公务员向公众
提供政务服务信息的积极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公务员应主动学习与“数字法治”
相关的法规条文,避免由于数字法律意识不足而落入数字智能技术使用的陷阱中,
尤为需要注意利用数字技术履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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