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政府数字化转型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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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and Practice of Government Digital Transformation
政府数字化转型理论与实践
意义;在对治理的众多认识中,作为共识,“参与”“协商”“谈判”“合作”“共
同行动”等关键词,对民主政治的推进和趋于复杂并难解的公共事务的处理与公
共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路线图。
据此,我认为可以对协同治理的内涵作如下规定: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政
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既存的
法律法规为共同规范,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广泛参与、平等协商、通力合作和共同
行动,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方式的总和。
此概念至少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政府并非唯一主体,经济组织、社会
组织和社会公众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治理主体。
第二,协同治理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和根本宗旨。
第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平等协商、通力合作和共同行动必须以既存的法
律法规为共同规范,政府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
第四,协同治理过程中呈现出权威的多样性。政府权威不可或缺,但其他主
体在参与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权威性同样不可或缺。
第五,协同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也是超越传统政府治理方式的诸多
新的治理方式的汇集。
(二)协同治理的构成
协同治理在主体上涉及政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公众,由于不同社
会公共事务的处理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式,要求各种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发挥
不尽相同的作用,这就使协同治理过程产生多种主体组合模式,会形成不同的工
作流和行为路径,而且协同治理的效果也会呈现出多样性。依据协同治理过程中
的主体组合、工作流、行为路径及协同效应的差异性,协同治理大致有如下构成。
1. 在主体层面
协同治理包含政府间的协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政府与经济组织的
协同、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协同、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协同、社会组织与社会公
众的协同、经济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协同等。这些协同关系可以形成串联、并联和
混合三种协同方式构成。串联式的协同过程中所有协同主体处于串行状态,政府
处于排头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共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完成协同任务。并联式
的协同过程中所有协同主体处于并行、平等状态,在地位上不存在高低之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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