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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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传统详细规划的不同
                 (1)控制的引导性和弹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详细规划的一种,在此之前的详细规划其实仅仅是指修

             建性详细规划。控制详细规划如果仅从表面上看,它与传统的详细规划(亦即修
             建性详细规划)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我国长期编制的“详细规划”,实际
             是一种设计行为,简单来讲就是一个被规划的地区该怎样建设,图纸上都把具体
             的建筑描绘得清清楚楚。例如对城市某一局部地段如一条街、一个广场地区等做

             设计,俗称“摆房子”的规划,而且将每栋房子的尺寸、形状钉死。控制性详细
             规划则不同,其通过对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来规定土地允许建什么,不允许建什
             么,应该怎样建,通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一些指标来控制
             土地的使用强度,从而达到引导土地开发的目的,具体某个地区上建造什么,怎

             么建则由土地的开发者来决定。
                 传统的详细规划的设计行为往往是在项目都还不具体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而其远远赶不上城市发展的要求,缺乏灵活性和弹性。而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提
             供土地开发控制的指标及其弹性范围,就使得规划适应了城市发展的变化性,同

             时也使规划不再轻易被背离,维护了其原则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
             过程中,政府在对土地进行出让、招标中更显示出从设计型走向控制性规划的必
             要性。
                 (2)法律效应

                 从上海、广州、温州等城市已编制和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
             内容来看,控制性详细规划类似国外的区划管理(Zoning),是一种中国式的
             Zoning。它也是城市总体规划法律效应的延伸和体现,法律效应才是其基本特征。
                 它融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于一体,有较重要的规划管理法规职能,与传统的

             详细规划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正是由于改革的推动,中国的详细规划从设计型走
             向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从技术管理走向了法规管理,尽管变化在 80 年代仅仅是
             刚刚开始。《城市规划法解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仅有一句,而且没有提
             到控规的编制问题,它的审批是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进行的,尚没有达到法律条文

             的地位,顶多只是城市政府的地方规章。
                 至此,与 1956 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相比,中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规划
             编制体系:在中央,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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