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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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法律中最为明确的有如何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民法典》中的物业服务合同,
            明确了应当书面通知,但其他的合同中,例如《民法典》中的不定期合伙合同,
            虽然也规定了需要使用提前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但是却没有写明具体采用什么

            样的通知方式。在其他合同中,例如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更是简单只写了当事
            人有权利任意解除合同,并没有提到怎么具体行使权利。任意解除权作为一种形
            成权,即解除方单方做出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的同意就可解除合同,例如,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承揽人同意的,只不过定作人应通知
            承揽人,才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简单的通知方式往往会造成通知不能及时到
            达的可能,因此,解除的一方需要对通知到达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反之,若是证
            明不了解除的意思已经被相对方所知悉,那么合同就不能解除,任意解除权的行

            使是不予认可的。


                     第三节  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相关法律分析



                一、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效力

                与合同的一般法定的解除权不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合同终结,合同

            效力是不溯及既往的,还有在合同终结之后,责任承担的部分是细化解除方给相
            对人造成的具体的损失范围,这些都是任意解除权行使之后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合同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消灭,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一部分
            履行,一部分未履行,如何解决其法律效力是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问题,必须讨

            论合同追溯性问题。对于合同解除之后,还未来得及履行的部分自然不会产生权
            利义务,但是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法律中也没有相关的
            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合同法》上规定合同在解除之后可以溯及既往。但是

            任意解除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制度,我们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合
            同的性质,原则上,合同的连续性通常具有追溯力,例如某些承揽合同,货运合
            同等。溯及既往将对解除方的相对方即承揽人来说具有保护作用,这主要基于承

            揽的作品对定作人来说是由特定意义的,一旦解除权做出,特定物不再被需要,
            承揽人的权益将会无从保护。合同的解除比起另外的情况是不溯及既往的,这些
            合同主要有委托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等等。就委托合同而言,委托的事务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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